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农产品基地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室建设,建立实验室平台(橱柜),配备速测仪、冰箱(试剂储存)、空调(温度控制)和试验用试剂等;基地规范化建设(档案管理);农业投入品控制管理;基地生产技术标准(规程)推广;品牌培育及产品宣传推介等。通过项目建设,使农产品生产标准应用覆盖率、经营档案管理、农产品认证率达到100%,经济效益比非项目区增加10%以上,项目正常运转后,每亩每年可实现纯利3000元左右,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合作社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生产,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及多次成员教育培训等措施,建成初具规模,产品质量优良,规范达标的无公害芋头生产基地,实现绿色环保和农民增收的双赢效果。
该合作社由韩恒海、韩西川,韩恒元发起,吸引部分薯类种植户于2009年12月31日成立,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岛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万元,法人代表韩恒海。位于环境优美、风景秀丽的珠山脚下,地处丘陵地带,北邻老君塔山,这里土质以最适宜薯类生长的黄沙土为主,水利灌溉条件便利,水质清澈无污染,土壤资源丰富,养料充足,肥料采用无公害药品,真正做到绿色环保,生产的芋头口感独特、细腻滑润、香甜味美。
柳花泊街道办事处在我区定位为生态农业区,进行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地点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并且环境优美,适合发展无公害芋头种植,社区居民也有种植芋头的传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高品质的食品越来越受关注。在这种形势的要求下,该社充分依托基地并辐射周边,认证无公害芋头种植面积达到900余亩。项目建成后,可充分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在与旅游业相结合后,可形成当地的特产,并能促进农家宴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带动社区居民的增收,推动柳花泊现代农业的发展。
项目位于我区的生态农业与旅游观光区,但农业生产以传统方式为主,土地的投入产出率不高,是街道经济薄弱社区之一。通过建设无公害芋头种植基地,使产品主要销往城区。这里便利的交通,离主城区较近的距离,可方便芋头的外运,还能节省运输时间,降低成本,保证芋头的新鲜。随着柳花泊旅游业的发展,产品还可实现就近销售。因此,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高品质的食品越来越受关注,尤其是对芋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该产品营养丰富,可开胃生津,消炎镇痛,补中益气,即可作为主食蒸熟蘸糖食用,又可制作点心、菜肴,是老幼皆宜的滋补品,秋补素食一宝。该项目种植无公害芋头,使用农家肥等有机肥和低毒低残留的无公害农药,并通过科学的种植技术精耕细作,可大大减少对土地、水源及周边环境的影响。该项目处于我区的生态农业与旅游观光区,南靠珠山水库,自然环境优美,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又远离工业区,有较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无工业“三废”污染源,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技术要求且已通过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产地环境检测评估。具备该项目建设条件,适合发展无公害农业。该项目区与陈大路相接,青莱路柳花泊出口就在附近,交通运输十分便利。
根据柳花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经济现状,以及基地的现状,在项目运行前期由***鑫鑫薯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组织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管理,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在项目建设中,成立以合作社为主的分工负责的领导小组,负责芋头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管理,严格落实上级政策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健全资金管理台帐和制度,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建设。项目正式运行并见效后,可根据实际选择以公司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农产品基地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室建设,建立实验室平台(橱柜),配备速测仪、冰箱(试剂储存)、空调(温度控制)和试验用试剂等;基地规范化建设(档案管理);农业投入品控制管理;基地生产技术标准(规程)推广;品牌培育及产品宣传推介等。
整个项目建设共需投资20万元,其中:申请财政扶持10万元,主要用于基地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室建设,建立实验室平台(橱柜),配备速测仪、冰箱(试剂储存)、空调(温度控制)和试验用试剂等;基地规范化建设(档案管理);农业投入品控制管理;基地生产技术标准(规程)推广;品牌培育及产品宣传推介等。
项目建成后,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每斤增加0.1元,每亩可增加利润400元。
通过项目实施,提高了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了产品的品质,提高了产品价格,使收入增加。
该项目不需要大量的原材料,所需部分材料在当地能够解决。该项目区与陈大路相接,青莱路柳花泊出口就在附近,交通运输十分便利。
该项目种植无公害芋头,使用农家肥等有机肥和低毒低残留的无公害农药,并通过科学的种植技术精耕细作,可大大减少对土地、水源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成23年以后,可以实现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具体效益如下:
1、经济效益 项目正常运转后,每亩每年可实现纯利3000元左右,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2、社会效益 一是柳花泊无公害芋头生产基地位于***开发区的高效农业区内,该项目可带动和促进我区及周边地区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该项目的建设,可提高当地农业科技含量,尤其是芋头栽培技术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加强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信心;三是该基地的种植模式和经营模式的转变,可提高农民思想觉悟,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增强,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农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同时也是实现农民增收的需要。四是该项目的建设,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区域内的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因此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3、生态效益 该项目建成后,整个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将有较大的改善,可提高区域的生态效益。首先将大大的改善当地的生态条件,包括植被条件,水利条件,水土条件,还有当地人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等等,这将使本区域的环境条件,农业生产,水土保持,以及当地人的物质生活水平等都会有很大的提高;其次由于基地位于***开发区的边缘,绿色植物数量的丰富和质量的加强,每天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可说是一个天然的城市氧吧,单这一项每年的间接经济效益不可估量。因此从生态方面讲,基地的建成不仅可以改善当地的自然条件,造福当地农民,而且为***开发区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条件。
1.据农业农村部消息,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选择盘活利用模式。要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为了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扬泰机场二期工程的建设是势在必行。随着机场提档升级,人流、物流、产业流将会迅速聚集,得天独厚的优势,临空经济区建设将成为丁沟的载体和平台,将大批发展要素吸引到这里,机场经济圈正在崛起。
3.光线中国电影世界项目是我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将在空港新城规划区内建设国内规模最大的摄影棚组群。西浦光线电影学院落户,既凝聚着西交利物浦大学多方面的资源优势,又涵盖光线传媒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品牌IP等多领域的实质内涵。两个项目将对地区影视文化旅游全产业链发展,空港新城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4.丁沟镇朱桥村朱套组位于启扬高速机场互通高速路和安大路机场连接路交汇之间,紧邻机场。朱套,名如地形,四面环水,村落房屋之间小巷多,风景秀丽,有“小江南”的美誉。小村落民风淳朴,人文历史悠久,明朝的举人进士韩如善和朱三嘚曾居住此地。目前,除去首批拆迁户,该组还有65户人家,309人,耕地445亩。该地段将受益于机场利好辐射
河道和村道整理;各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农田、八边地、河流由公司集体承包,统一规划,有机生态种养殖;
2.民宿居民交闲置房屋入股或租赁,一户一方案,改造装潢预算和施工监理(不新增建筑面积,旧房改造)。首批50个床位(经济型、中式精品型、乡村田园风型、集装箱型)。
资金来源:政府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村企合作企业资金+农户个人资金=1000万
风险分析:1.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严格禁止私搭乱建;2.公司与农户,公司与集体的合同合法合规,要有法律约束效应。村民要树立集体意识、抱团意识、规范意识和大局观念;3.特种行业经营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4. 经济下行,消费滞后,管理可能落后,收益周期延长; 5. 政策性拆迁;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的审查和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评估的基础。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项目立项前的法定程序。经评估确定可行的项目,才能取得立项资格。招标投标不能代替项目评估。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需要组织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农业综合开发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据实评估,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
第六条凡属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科技示范项目,以及部门项目和其他专项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权限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科技示范项目:含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现代化示范项目;
第八条除第七条规定和有关法规明确应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外,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评估。省级农发办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第九条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省级农发办在申报项目时,应附送专家的初步论证意见。
第十条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并组织实施。同一项目不得逐级进行评估。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主要采取专家组评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其中部分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专家组评议是指聘用不同专业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评议,形成专家组评议意见。专家组评议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
现场答辩是指对专家组评议存在疑问和争议的项目,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参加的现场问答。
实地考察是指对专家组评议认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基本可行或存在某些疑问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从农发办的专家库中挑选确定。专家必须具有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保证项目评估的客观、公正。承担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不能参与本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组人员组成要结构合理,应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项目评估的权限,以文件形式,向评审机构下发委托评估通知书或出具委托评估函。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根据评估项目的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七条专家评议。每位专家对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部分进行独立审阅,写出个人意见并签名。每个专业确保有2名相同专业专家阅评。
第十八条专家组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组对评估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取得—致意见后、形成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现场答辩。主持现场答辩的专家组,由参加评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农发办和评审机构的人员可旁听答辩,进行现场咨询。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专家组根据项目评议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确定。考察组人员由相关专家、农发办系统工作人员和评审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考察报告。考察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交项目评估考察报告。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评估的农发办报送评估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巾请。
第二十五条上述评估程序,省级农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3.提供符合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前7天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评审机构;
5.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项目评估任务的单位支付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论证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4.建立规范的评估资料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项目评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发办及评审机构要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绝不允许授意或左右专家的评审意见;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因提供不真实的评估结论,致使选项不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二年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评审机构提供的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土地治理项目三年,多种经营项目一年,科技示范项目二年。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一)缺乏相应的分析、决策机构和组织。农村信用社所设科室普遍是以业务经营为主而设立的,没有专门为管理层提供研究、分析的机构和组织,也没有相应的决策管理组织。管理层需要进行决策时,往往是按照决策项目的内容,由与之相关科室或部门提供相应的报告、资料作为管理层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内部民主集中制式的决策。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决策体制基本上是按照内部管理班子讨论研究进行决策的。经营方案、重大事项极少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策,而由内部管理者对决策方案、决策项目,按照自身需要和自己的思维理解、判断,进行表决,最后形成“比较统一”的集体讨论研究结果,由一把手拍板定案,属于群体决策下的民主集中制式的决策机制。
(三)按照管理者的经验进行决策。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基本上都是来自本系统,都是在农村信用社工作几十年或者长期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老农信干部担任,有着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仍然主要是贷款业务为主。就贷款发放而言,虽然破除了过去的“一支笔”的贷款方式,制定了贷款管理权限制度,实行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但是实际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特别是大额贷款的审批中,对发放对象的信用程度,行业趋势、产品销路、市场竞争力、发展走向,申请人的道德、管理能力等情况的分析,基层大多数信贷员并没有给决策者提供一个科学、详细、完整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而是根据自己多年的贷款经验,编写模式化的调查报告进行上报,管理者则是凭借以往的老实战经验进行研究、判断和决策的。
(四)完全按照上级布置要求进行决策。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在经营上还是内部管理上,都是全盘硬性按照上级要求、规定布置各项工作和 “一切照办”式决策。由于农村信用社地域广阔,网点分散,各地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往往在贯彻执行上级布置的工作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不适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情况和问题,完全按照上级布置要求去决策,虽然不会犯错误和受到上级的批评,但是必然会打乱正常的经营管理和影响信用社自身的全盘经营计划和自主性的决策。
(一)对分析机制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当前农村信用社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分析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管理层对设立分析机构的认识不到位,从而忽视了分析机制在农村信用社决策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项目小、项目多、投入小、风险小,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人力和精力进行分析论证。因此在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中,无论在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内部管理、项目投资等分析决策中,都缺乏相应的、必要的、科学的、完整的、系统的分析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造成在决策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
(二)项目决策缺乏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分析。农村信用社在重大项目和对企业进行贷款决策时,所提供的调查分析报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以贷款方面为例,在对企业进行贷款时,贷前调查报告没有从行业趋势、产品周期、内部管理、风险状况、中长期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所提供的调查报告缺乏详细、严谨、周密、科学的分析、分析,而是内容简单雷同、模式化、有的分析甚至只有一两句话,而管理者基本上只是按照信贷员的提供的贷前调查进行决策的。例如某信用社对一家造纸行业进行贷款,原有贷款存量已达1040万元,而今年初又对该企业发放60万元,所提供的贷前调查报告和该企业的贷款申请内容几乎一样,报告的最后结论是“该企业实力雄厚,不会出现风险”,这样的报告通过层层审批最后得到实施。如果该企业排污达不到环保标准和要求,那么该企业就会很快跨掉,信用社投入的资金也会随之化为乌有。类似这样的调查报告模式,在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给决策者的决策产生误导、偏差或错误,继而带来的将是风险的存在和发生。
(三)项目决策缺乏对宏观经济形势趋势的判断。农村信用社由于没有专门的分析机构和缺乏素质较高的分析人员,管理层在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普遍存在信息不畅、视野狭窄,对国家宏观经济走向的判断极容易出现偏差性和滞后性,继而带来了经营和管理上的风险。例如国家对小水泥、小造纸、小钢铁、小煤窑、小铝业等限制行业的投资在早几年前就发出了风险预警,提示不要盲目对其进行投资。我们知道与宏观经济政策逆向而动的行为,最后吃亏的总是自己。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对此反映迟钝或由于局部利益所驱动,对限制性行业不但不压缩贷款,反而增加投资,等到国家强制性压缩或关闭此类企业的时候,信用社的贷款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缺乏中长期分析发展规划。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值改革时期,在经营管理中变数较大,现有的分析、决策都是跟着现状走。中途不得不对目标进行经常性的调整来,继而形成经营管理决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自主性的局面。但如何研究、分析农村信用社中长期发展趋势、同业竞争方向、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高科技在农村信用社中的应用等方面,农村信用社普遍处于空白、缺乏和滞后。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是和农村信用社管理层的任职期限有关,管理者注重的是任期内的目标,维持现状,造成中长期分析规划难以形成。二是对分析、论证的作用认识不足,忽视了中长期发展分析规划的制定。三是现有的人员素质还不能满足制定分析规划的需要。
(五)决策负责机制没有建立。目前农村信用社决策的制定大部分没有分析论证方法的选择,普遍采用民主集中决策形式或一把手拍板形式来代替科学分析论证。许多决策者经常喜欢用拍胸膛,打保票代替全面的决策分析论证;使决策的制定缺乏程序分析论证和实施详细记录,导致决策责任不清,出现决策失误没有具体的人为之承担责任,不能明确地确定责任人,形成出现问题时,谁都负责,谁都不会负责的局面。
(一)提高对分析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农村信用社许多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是决策层对分析机制认识的不到位和重视程度不够所造成的。对此,农村信用社决策层要将建立健全分析机制作为防范风险的一
个重要环节来抓。首先是认识分析机制的在管理经营中重要性和作用,无论决策者、员工都要对此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引起重视,把分析论证当作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屏障。其次对有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其掌握分析基本技能,学会分析和提供分析报告,减少以主观愿望而形成的报告,为决策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对分析人员的待遇要高于其他部门,考核按照分析报告给决策结果形成的绩效大小来决定。
(二)建立相应的分析机制。农村信用社无论管理和经营都要尽快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规范管理操作行为。要防范和杜绝决策出现风险,就必须建立和建全分析机制,成立相应的分析机构和组织,负责对农村信用社各类重大项目、投资、决策进行论证分析。一是建立项目风险评价分析制度。规范分析评价制度,实行逐级负责项目评价分析,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注重信息收集。对项目投资对象、本行业、同行业、其他金融机构等对手和对象相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把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业绩和能力与己进行分析比较,可以促使改善自己的管理和业绩。通过对竞争对手一些重大经营活动的记录,可以分析对手在市场竞争中的态势和在竞争中将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和反应。尽可能掌握对方的经营管理动向及其可能对自身产生的影响,形成规范、严谨、科学的分析报告,为决策者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信息。同时建立自己的数据资料库,做到知彼知己,不断提升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竞争优势。三是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分析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随时关注宏观经济走势的变动和趋势,并预测政府的政策走向,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避免因政策变化而引起的政策性风险。四是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有稳定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发展目标,分析部门要按照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状况和未来形势发展趋势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要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要跨越决策层的任期,以避免决策层在任期内的短期行为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风险隐患。
关键词: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项目选址;工程分析;竣工验收
吉林省是农业大省,农副产品资源丰富,为加快推进我省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省委、省政府将农副产品深加工行业确定为重点发展产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府加以扶持。因此,各地区迅速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在这种形势,当务之急,应该加强对此行业的项目环保告理,以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为抓手,从源头上制止新污染源,控制排放总量,达到“增产减污”目的,笔者根据环保告理的工作经验,结合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特点,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项对策。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选址至关重要,特别是现有污染治理技术条件下科学选址更是减少环境纠纷,合理规划布局,为长远发展提供条件所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很多建设单位缺乏对选址的重要性认识,只考虑土地、交通运输等因素,而忽视污染因素。所以作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前介入,把选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反复研究论证。充分考虑抓建址所处的风向、方位和发生频率,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水资源供给情况,公用工程建设可行性等诸多因素。对于改扩建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把“以新带老”放在首位,同时,严格审查清洁生产、节水措施、循环经济等诸多方面,得出科学合理的选址结论,为下阶段环保工作打下基础。
工程分析是确定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重要环节,其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治理措施的规模、流程、投资等,鉴于此,我们在环保审查中,对环保材料中的物料衡算、水平衡分析等环节进行细致的论证,为治污设计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工程分析阶段,要认真细致地分析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生产工艺过程及原有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按排放方式分为点源和面源,对于点源污染源,根据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详细调查污染源的排放特点、污染源的排放数据、用排水情况、对于面源污染源,要采用资料收集的方法,不进行实测。
依据环境影响评估法有关规定,环评报告要进行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确保其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环保单位一般情况下工程上往往都比较薄弱,如果不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正,会误导治污设计单位。特别是在现有项目审批制度下,环评可以依据的工程前期材料非常简单,即使是有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也都相对原则,难以为环评编制提供尽可能的借鉴资料。因此,在环评审查中,特别注意加强工程污染分析及防治措施的评估,使工程污染分析结论尽可能接近实际情况。
农产品深加工由于行业排污特点,生产过程中异味影响经常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因此,在环评审核中,要特别关注公众参与内容,凡是公众支持率达不到50%,应该坚决予以否决。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既要注重方法的科学性、全面性,使真正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代表反映意愿,同时,也要运用专业知识向公众讲清国家标准和采取的防治措施,能达到的水平。
要重视对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施工期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立以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环境监察部门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实施项目跟踪管理。
严格环境行政许可只是“软控制”,控制关健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加强审批与监察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实现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现场监督检查“以新带老”、“总量控制”、“执罚”等。结合职能由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如:
(1)施工期检查监督以环境监察部门为主,项目审批部门为辅,环境监察部门及时将现场检查监督情况反馈给项目审批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申请报告。
(2)对有总量指标的企业,项目审批部门及时向污染总量管理部门提供已签署验收意见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或登记卡,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新污染物总量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排污总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由企业向污染物总量管理部门申请调整总量指标,否则,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不予批准。
(3)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根据环境监察部门反馈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监督意见,对未完全落实环保设施、投料试车未填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申请报告,未按时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单位,项目审批部门立案调查后,交由执法监督部门进一步核实,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2001年至2005年,省厅本级累计完成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项目137个,查出违纪违规及管理不规范资金总额284 216万元,已收缴财政13 027万元。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篇,全部被省领导肯定、批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13起,已经处理涉案人员39人。
近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我们的农业审计工作就及时抓住这些热点,迎难而上,始终把关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农业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在审计实践中深入千家万户,还利用休息时间有组织地开展专题调研,了解国家涉农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倾听基层党委、政府和农民的心声,寻求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为开展审计工作做充分的准备。为了搞好财政支农和退耕还林资金的准备工作,我们利用今年春节期间回老家走亲访友的机会,组织开展了以“关注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是农业审计干部的职责”为主题的调研活动,深入我省10个县17个乡镇的23个村,走访了近百户农户,发放并收回精心准备的《农户基本情况表》和《专题调研问卷》,提交了近万字的调研报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
1、巩固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成果。我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不仅投入大,而且农口工作政策性强,搞好农口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是我厅本级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3年来我们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着力深化部门预算审计。一是搞好审前调查,确定审计的重点;二是结合专项审计,对重点预算项目和资金实施延伸审计;三是全面披露问题,落实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四是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2003年,我们对省直农口五个厅局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金额9 607万元,及时提交了近7 000字的同级审报告。我厅伍自尧厅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情况占整个报告篇幅的十分之一,在省人大常委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移民建镇资金审计成果卓著。1998年,江西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百万人无家可归,直接经济损失达384亿元。中央财政为此投入资金36.7亿元,分四批对我省鄱阳湖区实施移民建镇工程。为了确保这项德政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百万移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历时7年,先后5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全省审计机关查出违纪违规资金2亿多元,移送案件343起,查处责任人员近400人,先后向省政府提交了6份详实的审计报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并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督促落实对问题的整改,取得了“基层服气、群众高兴、上级满意”的效果。
3、扶贫专项资金审计取得了影响大、震动大、反响好、评价高的效果。2003年,我们组织对全省2001至2002年财政扶贫资金的专项审计,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资金39 448万元,并分别向审计署和省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省政府黄智权省长作出批示:“此审计报告详尽指出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针对各自系统存在的问题按照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逐个纠正和整改,并要求分别向省政府提交整改报告。扶贫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财政扶贫工作规范和有效运行。
我们在高质量完成审计任务的同时,认真负责地草拟好各项审计报告,以充分反映审计成效。还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业审计工作及审计成果,做到报刊有字,电台有声,电视有形。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9次对我们开展的涉农资金专项审计作了宣传和报道,取得了很好的反响。其中:2003年,《中国审计报》以“不辱神圣使命,造福百万移民”为题在头版大篇幅地报道了我省移民建镇资金审计工作;同年,《中国审计报》在头版发表了题为“江西扶贫资金审计整改效果显著”的报道,对我省扶贫资金审计工作成绩予以了肯定;2004年,《中国审计报》在头版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江西审计跟踪‘两补’资金”为题重点报道了我省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江西日报》也以“严禁向种粮农民‘伸手’”为题对此项审计工作进行了报道;2005年,《中国审计》第209期以“农业审计之葩开得正艳――江西‘三农’审计特色之路”为题对我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报道;河南卫视《国审财经》栏目同时以“洒向‘三农’都是爱”也进行了报道。
近年来,我省农业审计工作面临人员减少,审计点多面广,审计对象增加,工作难度加大等诸多困难,加上长期存在重监督轻服务、重微观轻宏观、重资金轻项目、重真实合法性审计轻效益性审计等思想观念,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执法力度受到极大的制约。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从2002年开始,我们及时调整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思路,找准审计切入点,选择财政扶贫、移民建镇、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我省农业重点领域和广大群众利益的项目和资金作为审计的重点和突破口,共组织实施了12次专项审计,向省政府提交的12份审计报告,全部被省政府领导肯定、批示批转(其中2004年6份,占当年我厅向省政府递交的所有报告的三分之一)。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在近年连续成为全厅综合考评第一名,彻底扭转了过去农业审计落后的局面。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宏观政策的调整,始终把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纳入审计监督的重点,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为农业审计发展和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针对中央出台的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政策,我们及时调整农业审计计划,安排对全省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资金的专项审计。这项审计工作得到了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江西广大种粮农民的支持和拥护。
为了配合国家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总体验收,我们在2004年度安排了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专项审计。省政府黄智权省长对我厅此项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审计报告很好,内容翔实,账目清楚,整改意见明确”,并责成各单位和部门逐项核查,按整改意见分别作出处理,敦促及时整改。由于审计深入,整改工作到位,我省顺利通过了国家的检查验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还对我省予以了奖励,彻底消除并挽回了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03年曝光某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问题对我省造成的不良影响。
由于历史形成的客观实际,我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监督盲区,面对这个长期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我们创新思路,选择重点和难点作为突破口,开展专项审计,走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新天地。
1、打破行业区划。当前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呈现出全新的特点,一是审计资金量越来越大,二是投资渠道越来越多,三是资金拨付链延长,四是资金最终使用单位越来越多(点多面广的典型性特点进一步突出),五是审计范围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行业区划,广泛涉及到财政、金融、企业、投资等诸多审计领域。为此,我们提出了“把握项目,盯紧资金,关注效益”的新思路,有效地打破了因行业区划给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带来的行业限制。3年来,我们将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农发行管理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专项资金纳入专项审计的重点实施了有效的监督,对移民公建项目和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开展了投资审计。2004年,还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的效益审计纳入了审计的重点,并作为考核内容,有力地促进了效益审计的开展和深入。
2、突破审计难点。2003年,我们针对全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困难的问题,组织全省农业审计人员实施专项审计,一举查出应征未征防洪保安资金额6 439万元。其中:我们直接审计了70个单位,查缴资金2 643万元。迫于审计的威慑力,一些历年来从未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大户纷纷在当年主动向各单位申报缴纳欠缴资金,其中有个中央直属企业一次性主动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过去欠缴的3 000多万元。各机关当年征收的资金远远高于往年,是开征这项资金以来最好的一年,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如今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已经可以对这项资金进行经常性审计,彻底突破了审计在这一领域的监督盲区。
为了有效化解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提高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效率,我们积极探索和寻求解决的措施和途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2月11日,市__届人大常委会第__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叶和康主任代表人大常委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视察小组所作的《关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视察报告》。视察小组针对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了视察,视察报告认真总结分析了全市十一五期间前三年已落实的农业综合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报告阐述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会议认为,视察报告充分地肯定了我市实施农业综合项目所取得的成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改善和提高了我市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高产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项目区农业的复种指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土地的经营水平和产出能力,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延伸了农业产业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同时视察报告客观地指出了目前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部分项目规划不够合理,工程工艺水平比较粗糙,工程质量不高;项目区调整和新增农业工程项目用地调整困难,影响项目施工;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求,组织乡村投工投劳和地方配套不够到位;建后工程管护责任制不够落实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会议强调,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我市农业投入的重要形式,抓好项目实施,对提升我市农业基础设施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务必引起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区乡镇的重视。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局、财政局、项目区乡镇村,要密切配合,抓好项目的规划落实,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使项目运作进入良性循环,赢得国家项目的持续支持。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和项目筛选工作关,提高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深入田间地头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分析拟建项目区的地形地貌,摸清影响农业稳产高产高效的原因,找准问题对症采取措施,拟建方案。要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使项目规划更具针对性,提高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项目设计要选好措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地制宜选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与我市项目区的最佳结合点。
加强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村之间的配合,加强工程设计人员与施工人员、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的沟通,使质量监理人员明确施工设计意图和工程质量要求,把质量监管责任落实到项目责任人,及时纠正施工不规范问题,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着力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的优质率。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县级报账制,认真落实专户储蓄、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用好资金,杜绝挤占挪用财政专项基金情况的出现,提高项目透明度、接受项目区干部群众监督,确保财政投入资金落到实处。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渔发〔2019〕1号)及《2021年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精神要求,加快构建和拓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进一步推进我市稻渔综合种养力度,实现稳产保供、绿色发展。在完成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为遵循,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振兴小站稻为契机,加快构建和拓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将稳粮增收、质量安全和三产融合作为稻渔综合种养的总体要求,以保障粮食生产供给为根本,科学、合理、高效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
(一)实施对象范围:稻渔综合种养规模超过1000亩的镇街的,且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实施面积:稻渔综合种养实施面积7000亩(示范面积2000亩 推广面积5000亩注:7000亩面积不包含2020年武清区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面积),重点支持稻蟹、稻小龙虾综合种养。各镇街依据任务数(附件1)落实本区域面积。
(一)规模范围:规模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
(二)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且有意愿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国有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承包合同期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申报之日与土地发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在两年(含)以上。
具体建设标准详见《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附件2)。稻小龙虾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参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利用原沟渠进行改造。
稻渔综合种养补贴资金:主要针对稻渔工程建设符合《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的示范基地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用于稻渔工程、苗种和饵料等费用,按照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稻渔工程、投入苗种、饵料等资金总额的50%(以审计报告核定为准),每亩最高补贴200元(武清区补贴示范基地共计2000亩)。
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项目单位先行建设,经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由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市级统筹部分安排补助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4)。
镇街农办对申报单位送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上报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论证。
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申请区级验收应提交材料如下: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到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对照《稻渔种养设施建设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7),并将项目核查意见、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结合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进行书面审核,听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结合现场核查意见,充分讨论质询,形成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当场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专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8),并将全部验收资料整理汇总成册,以正式文件于10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见附件9)。
建立示范基地,以点带面扩大生产规模。建立示范基地2000亩。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引领稻渔综合种养发展,辐射带动周边稻田开展稻渔综合种养,辐射带动面积5000亩。
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培训2-3次,通过微信、下乡指导等方式解决种植户实际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4月-6月,完成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和核查检查等工作;完成辐射带动面积的基础设施改造。
7月-9月,对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解决日常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完成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结题验收,
10月-12月,完成河蟹的起捕上市和稻米的收割工作,总结项目取得的经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由农业中心主任任组长,相关镇街农办主任、水产科成员为组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方案的制订、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成立以水产科为成员的技术小组,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撑、宣传培训及日常技术指导工作。
各镇街农办负责项目的初步遴选和申报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审查,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导。领导小组要加大检查力度,督导种植户落实稻渔种养面积,明确具体单位和具体地块及负责人,开展产前、产中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组织技术服务组,做好宣传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观摩会,加大宣传力度。
本要点规定了稻田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以下简称河蟹)养殖的环境条件、稻田条件、稻田工程。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稻田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Y 5116、NY/T 5361的要求,水源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稻田面积10×667m2~20×667m2作为一个养殖单元为宜,也可根据现有进排水渠划分养殖田块单元,面积一般不超过50×667m2。排灌自如,保水性好。
稻田插秧前施用高效低毒除草剂进行除草,并一次性施足底肥,投放扣蟹前检测进排水渠、环沟、田间沟水质。水质符合NY/T 5051的规定。
稻田进排水渠、田间沟可进行疏浚后作为河蟹养殖所需沟坑使用,原有渠、沟加上新开挖沟坑不超过稻田总面积的10 %(不得低于5%)。
田头自然沟、塘经整理后作为河蟹的暂养池;或将稻田排水渠外侧的渠道加高加固,修挖环沟后使用。
进排水口设在稻田对角或相对侧田埂上,用网包好,网目以河蟹苗种不能外逃确定。进排水管选用PVC材料,管径0.25 m~0.30m,铺设时进水管下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或略高,排水管上壁与稻田地面高度相平,一般相差一个管径的高度。管口周围田埂夯实、不留缝隙,防止进排水时的细微水流带走蟹种。
每个养殖单元和暂养池,在四周田埂上用塑料膜或尼龙膜等材料建防逃墙,拐弯处呈弧形,上部高出地面 0.5 m~0.6 m,埋入土下0.1 m,外侧用木桩和绳子将防逃材料固定,接头处光滑不留缝隙。
包括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哪类稻渔设施(稻蟹、稻虾),一个项目中包含两种稻渔设施,分别说明建设规模。
《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实施方案》申报的基础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如实反映项目的基本情况。该实施方案请参照以下提纲撰写。
5.项目区地理位置图、项目建设平面图(很重要,要求标注四置),建设前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1.前言。简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等;
2.报告正文。项目建设内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照片(要求建设完成未进水的照片,照片要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后须附核查人员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专家签名:(后须附专家签到表,列详细信息,包括单位、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资质的招标机构。(三)编写招标文件。(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五)接受投标文件。(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七)成立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九)确定中标人。(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签订合同。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三章招标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二)监理招标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三)施工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建设资金已落实;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招标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10.评标标准和方法;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3.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评标标准和方法;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6.评标标准和方法;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7.评标标准和方法;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第四章投标和开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二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中,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一般不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第三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逾期送达;(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人力资源配备;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二)监理评标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5.财务状况。(三)施工评标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8.财务状况。(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1.投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组织供应计划;4.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第四十二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废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