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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政策(2023年)·米乐 - M6 | 中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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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政策(2023年)发布日期:2024-02-02 浏览次数:

  米乐平台 m6官方平台米乐平台 m6官方平台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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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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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2027年12月31日前,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上三项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了相关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上两项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以上两项优惠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文件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鄂财函[2023]160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财会[2023]17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

  甘财农[2022]90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财农[2022]58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1]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1]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农便[2021]338号 财政部关于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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